有毒物质控制法

根据 有毒物质控制法 (TSCA) 于 1976 年颁布,目的是:

  • 确保就化学物质对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开发足够的数据;
  • 监管那些被认为对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合理伤害风险的化学品的生产、分销、使用和处置;和,
  • 授权 EPA 对那些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的化学品采取行动。

为实施 TSCA 而颁布的法规可在 40 CFR 700-799 中找到,并由 有毒物质办公室 (OTS)。

在制造、加工或分销时,农药被明确排除在 TSCA 对化学物质的定义之外 作为杀虫剂.一旦需要联邦杀虫剂,EPA 通常会将产品视为杀虫剂, 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 (FIFRA) 第 5 节实验使用许可。重要的是要注意惰性物质和原材料在成为农药产品的一部分之前不被视为农药。用于制造农药的中间体不排除在 TSCA 的监管范围之外,除非它们本身就是杀虫剂并且由于其杀虫特性而被混合使用,或者在制造过程中没有被分离出来。

虽然杀虫剂不受 TSCA 的限制,但农作物种植中使用的化肥和其他物质 不是 豁免。因此,任何用于此类目的的化学品都必须列在 TSCA 清单中。

如上所述,一旦获得实验使用许可证,产品就成为农药。这种解释意味着在实验室或小型现场试验中测试的化学品受 TSCA 监管。但是,如果满足 40 CFR 720.36 中的要求,当前的 OTS 政策是免除此类活动的风险信息提交、通知和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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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TSCA 第 8(b) 节,EPA 负责编制和发布现有化学物质清单。除非在制造或进口开始前至少 90 天向 EPA 提交制造前通知 (PMN),否则任何人不得制造或进口“新”化学品(即未列入清单的化学品)。在这 90 天的期限内,EPA 将审查化学品的数据,以确定是否必须为其处理、使用或处置制定具体要求。如果 EPA 在审查期结束时未对化学品采取任何具体行动,则可以开始制造或进口。一个 开始制造或进口的通知 (国家奥委会) 必须 在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的 30 天内向 EPA 提交。收到 NOC 后,会将化学品添加到库存中。

作为制造前审查的一部分,EPA 可以根据第 5(e) 节要求提交者开发数据以确定“新”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或可以对其使用施加控制或限制。这些要求仅适用于提交 PMN 的公司。一旦化学品被添加到清单中,任何人都可以在不通知 EPA 的情况下制造或使用它,并且不受相同的限制或控制。

但是,EPA 可以根据 TSCA 第 5(a) 节使用其授权发布 重大新用途规则 (SNUR) 将第 5(e) 节订单中的限制扩展到其他制造商、进口商和加工商。这确保每个人都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受到对待,并且与后续制造商、进口商和加工商相比,原始 PMN 提交者不会处于不利地位。

这些 SNUR 的设计使得不遵守第 5(e) 节同意令中的控制措施或其他限制被定义为“重大新用途”。因此,该物质的其他制造商、进口商和加工商必须遵守 SNUR 限制或提交 重大新用途通知 (SNUN) 在开始偏离这些限制的活动前至少 90 天向 EPA 报告。与 PMN 的情况一样,在审查期届满之前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在此期间,EPA 可以允许新用途的发生,或根据第 5(e) 或 5(f) 节规范新提交者的活动。

EPA 在监管物质中使用“通用”SNUR;该系统允许它有效地准备 SNUR。超过 260 种物质受到如此管制,并在 40 CFR 721 中找到。

根据 TSCA 第 8 节,EPA 有权获取现有化学物质的数据(第 8[a] 节)或未发表的健康和安全研究(第 8[d] 节)。 EPA 发布了两条信息收集规则:初步评估信息规则 (PAIR) 和综合评估信息规则 (CAIR)。 40 CFR 712 中的 PAIR 规则涵盖了 40 CFR 712.30 中公布的特定化学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其中包括多种杀虫剂。如果生产或进口一种化学品既可用于杀虫 非杀虫用途,则需根据 PAIR 规则进行报告。

CAIR 规则见于 40 CFR 704,子部分 C 和 D,适用于制造商、进口商、 和处理器;与 PAIR 规则一样,如果化学品有非杀虫用途,则杀虫剂也包括在内。目前该规则仅涵盖 19 种化学品。

如果 EPA 无法通过其第 8 节授权获得足够的现有信息,它可以根据第 4 节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和/或加工商进行测试以填补数据空白;测试要求见 40 CFR 799。迄今为止,EPA 已在子部分 B 下列出了 29 项特定的化学测试规则; 33 种物质和混合物,根据 C 子部分,需要同意令; 23 种化学物质被发现是危险废物的成分,在子部分 D 下。

根据第 8(e) 节,获得新信息的人可以合理地支持他们制造、进口、加工或分销的物质或混合物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风险的结论 必须 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 EPA。审查这些通知并准备初步评估,如果合适的话,包括对提交者的后续问题、对其他机构的推荐以及建议的 EPA 后续行动。 EPA 因未能及时提交通知而对几家公司处以罚款。重要的是要注意 EPA 认为该机构, 而不是提交者, 有义务确定信息是否“合理地支持物质或混合物……存在重大风险……的结论。” 8(e) 通知代表公司对情况的第一次审查,应根据该机构的解释作出。 EPA 尚未颁布执行第 8(e) 节的法规;但是,它已发布“环境保护局关于根据有毒物质控制法对重大风险通知的解释和执行的政策声明”(43 FR 11110,1978 年 3 月 16 日)和“TSCA 第 8(e) 节报告指南”(1991 年 6 月) ).后者包含引用的政策声明,可通过 TSCA 信息协助服务获得。

除了上述与新信息相关的要求外,第 8(c) 节还要求制造商、加工商和分销商保存记录 指控 一种化学物质或混合物对健康或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反应。指控可以来自多个来源,包括员工、客户、邻居、行业协会等。员工指控必须保留 30 年,而其他来源的指控必须保留 5 年。 TSCA 8(c) 法规可在 40 CFR 717 中找到。

农药进口商还必须了解他们在 TSCA 第 13 条下的义务,该条要求每次进口化学品时都必须签署证明。如上所述,进口化学品 作为杀虫剂 不受 TSCA 的约束。因此,此类进口产品必须通过否定声明进行认证,如下所示:“我证明这批货物中的所有化学品均不受 TSCA 的约束。”必须使用此认证,即使在 TSCA 清单中发现了该杀虫剂。如果化学品不是为了杀虫用途而进口,或者如果样品是为了研发目的而进口,则需要提供肯定的证明:“我证明这批货物中的所有化学物质均符合 TSCA 下的所有适用规则或命令,并且我不会提供违反 TSCA 或 TSCA 下任何其他适用规则或命令的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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