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空气法
根据 清洁空气法 (CAA) 有几个目标:保护和改善国家的空气资源,从而促进公众健康和福利;建立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的国家研究和发展计划;向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使他们能够制定和实施空气污染和控制计划;促进和协助制定区域空气污染控制计划。
美国环保署 被授予权力 国会 制定实施 CAA 的规定。反过来,EPA 授权各州执行该法案的某些条款。 CAA 中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部分包括以下要求:
- 发布和更新从固定或移动来源释放的标准污染物清单(CAA 第 108 节)。
- 制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国家空气质量标准) 确定标准污染物的最高水平(CAA 第 109 节)。
迄今为止,仅针对六种物质发布了 NAAQS: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小于 10 微米的颗粒物 (PM-10)、臭氧和铅。
- 颁布州实施计划 (SIP),以在各州内的每个质量控制区域实施、维护和执行 NAAQS(CAA 第 110 节);为现有设施的改造或新设施的建设制定许可计划,以确保符合 NAAQS(CAA 第 110 条)。
- 为来自新的、修改的或重建的固定源类别的标准和指定污染物设置新源性能标准 (NSPS)。如果设施是在 EPA 提出 NSPS(CAA 第 111 节)之后建造或修改的,则工业设施将受制于其特定性能类别的 NSPS。
- 在“达标”区域(满足 NAAQS 的区域)或未分类区域发布“防止空气质量显着恶化”(PSD)的法规(在建造大型设施时)。 PSD 适用于任何工业类别中的“主要来源”。该规则将主要来源定义为每年可能排放超过 250 吨任何单一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对于属于 CAA 规定的 28 个主要固定源工业类别之一的设施,触发排放阈值较低(每年 100 吨)。
- 为新来源和现有来源(CAA 第 112 节)排放的列出的有害污染物制定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 (NESHAP)。 1970 年至 1990 年间,仅针对八种物质设定了排放限值:石棉、苯、铍、无机砷、汞、放射性核素、氯乙烯和氡 222。正如后面所讨论的,1990 年 CAA 修正案极大地扩展了 NESHAP 计划的范围和适用性。1997 年 12 月,EPA 提出了针对农药活性成分生产的 NESHAP。
- 对于新的固定源或对现有源进行重大修改时,在非达标区域需要新源许可证。这些来源不仅必须满足新来源性能标准 (NSPS),而且还必须通过高达 1.5:1 的减排来抵消新排放。这是为了在这些地区提供净空气质量改善(CAA 第 172、173 节)。
一般来说,农药行业必须遵守民航局的空气质量标准和排放限值。农药配制和生产设施的许可证将根据州和联邦限制规定在这些操作中排放的特定污染物的允许浓度。
个别州有可能根据其州实施计划 (SIP) 来规范将杀虫剂作为微粒或有机排放物释放到空气中的应用方法(例如空中喷洒、卡车喷洒)。
适用于杀虫剂和化肥行业的现行联邦空气法规可在 Title 40 of the 联邦法规,第 60 部分 – 新固定源的 EPA 性能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新的或修改的设施。
应参考以下子部分:
子部分 A: 一般规定。
C子部分: 排放指南和合规时间。
G子部分: 硝酸厂性能标准。
子部分 K: 1984 年 7 月 23 日后开始建造、改建或改建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容器(包括石油液体储存容器)的性能标准。
子部分 T: 磷肥行业绩效标准:湿法磷酸工厂。
U子部分: 磷肥行业绩效标准:过磷酸工厂。
第五部分: 磷肥行业绩效标准:磷酸二铵工厂。
W子部分: 磷肥行业绩效标准:三重过磷酸钙工厂。
子部分 X: 磷肥行业性能标准:颗粒状三重过磷酸钙储存设施。
子部分 HH: 石灰制造厂的绩效标准。
子部分 NN: 磷矿厂性能标准。
子部分 PP: 硫酸铵生产性能标准。
清洁空气法的最新修正案于 1990 年 11 月签署成为法律,包含在七个标题中:达到空气质量标准;移动资源;空气毒物;酸沉积;允许;平流层臭氧;和执法。
EPA 于 1997 年 7 月针对臭氧(烟雾)和颗粒物(煤烟)发布了有争议的新空气质量标准。这些更严格的环境空气标准将颗粒物的 24 小时限值设定为每立方米 65 微克,并显着降低了可接受的浓度臭氧水平。这些新要求将影响美国某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
预计空气毒物部分将对工业产生最重大的影响,包括农药和化肥的制造商和加工商。根据本标题的规定,EPA 监管空气排放的程序发生了巨大变化。根据旧的清洁空气规则,EPA 在研究每种化学品后,根据健康标准制定了针对特定化学品的法规。使用这种方法,EPA 仅根据 NESHAP 对上述八种化学品的部分来源进行了监管。然而,根据新的空气毒物规定,国会制定了一份包含 189 种有害空气污染物 (HAP) 的清单。几种杀虫剂以及在其生产和/或配方中使用的化学品都属于 HAP。国会要求 EPA 发布排放一种或多种 HAP 的“主要”和“区域”(非主要)来源的汇编,并随后为列出的每一类来源制定适当的排放标准。 1992 年 7 月 (57 FR 31576),EPA 公布了源类别和子类别的初始清单,以及标准的颁布日期。以下是预定的超过 165 个主要和 8 个区域源(发布日期显示在括号中):
矿产品加工(2000 年 11 月 15 日)
石灰制造
农用化学品生产(1997 年 11 月 15 日)
2,4-D盐和酯
4-氯-2-甲基苯氧乙酸
4,6-二硝基邻甲酚
敌菌丹
卡普坦
氯苯
百菌清
达克索
五氯酚钠
托登
无机化学品生产(2000 年 11 月 15 日)
磷肥
在制定工业废气排放国家标准时,EPA 必须确定最佳控制技术,定义为针对特定来源类别排放的所列污染物的最大可实现控制技术 (MACT),然后要求该类别的行业使用该技术。这些标准有望在 10 年内实现 75% 减排。
对于新来源,MACT 必须至少与目前使用的最严格的控制措施一样严格;对于现有源,MACT 必须至少与类似源的最佳控制 12% 的平均控制效率一样严格。自愿将排放量减少到 1987 年水平的 10%(有机物)或 5%(颗粒物)的现有来源将获得额外的六年延期。 (实施这一早期削减计划的最终条例于 1992 年 12 月发布 [57 FR 61970-62002]。)
根据清洁空气修正案,EPA 必须确定并向国会报告应用 MACT 后剩余的风险。如果需要,EPA 必须在 MACT 颁布后的八年内建立剩余风险标准,并具有“充足的安全边际”。
1992 年 12 月,EPA 提出了 MACT 标准,管理合成有机化学制造工业 (SOCMI) 生产过程中 149 种 HAP 的排放。被称为有害有机物 NESHAP 或 HON 的拟议规则解决了来自新的和现有的 SOCMI 来源以及来自包括农药生产在内的许多特定工业类别的设备泄漏的 HAP 排放(参见 57 FR 62608-62797)。预计该规则中的要求将作为针对其他空气污染源制定 MACT 的模型。
预计修正案的许可部分也将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包括农药和化肥的制造商和加工商。每个州都需要制定新的许可规则。许多以前未经许可的来源将需要获得新的航空许可证。
1990 年的联邦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要求每个州建立小型企业固定源技术和环境合规援助计划。 CAA 规定的实施将需要对小型企业进行监管,以达到和维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并控制有毒气体排放。
根据 1990 年 CAA 修正案第 507 节的定义,小型企业固定源:
- 是由雇用 100 人或更少的人拥有或经营的固定来源;
- 是《小企业法》中定义的小企业;
- 不是主要的固定来源;
- 每年不排放 50 吨或更多的任何受管制污染物;和
- 每年排放的所有受监管污染物少于 75 吨。
根据 CAA 第 122(r) 节,储存某些化学品(例如氨)的设施必须制定风险管理计划以防止意外泄漏和应急响应计划。预计 EPA 将在未来某个时间颁布与第 122(r) 节有关的法规。
零售作物保护化学品和肥料经销商将受到 CAA 有关挥发性有机碳 (VOC) 和颗粒物 (PM-10) 排放的法规的影响。鼓励小型企业联系其所在州的监管机构以获取合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