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根据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成立“......尽可能确保全国每一位工作的男人和女人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并保护我们的人力资源......”该法案由 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职业安全与健康)。它规定雇主有义务为员工提供没有公认的健康和安全危害的工作场所,并遵守特定的 OSHA 标准。根据 FIFRA,EPA 有权处理农药处理田地农场工人的安全,而 OSHA 有权监管涉及农药行业工人安全的制造、配制和分销业务。

请注意,许多州和领地都有自己的州计划,这些计划已获得 OSHA 批准并生效。这些州法规可能比联邦 OSHA 要求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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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通信标准

根据 OSHA 危险通识标准 (29 CFR 第 1910.1200 节)确保对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化学品的危害进行评估,并将有关其危害的信息传递给雇主和雇员。这种所谓的“知情权”法要求雇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雇主通过危险沟通计划(包括标签、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培训和访问)向其雇员提供有关危险的信息到书面记录。

化学品制造商(包括配方设计师)和进口商需要通过“危害测定”来评估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的危害。包括元素、化合物和混合物(例如,配方)在内的化学品可能因其物理特性而具有危险性——例如,可燃液体、压缩气体、爆炸物、易燃物、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自燃物、不稳定材料或水反应物。基于立即(急性)或延迟(慢性)的健康危害,它们也可能是危险的。这些急性和慢性健康影响中的一些可能是由于接触致癌物质(致癌)、有毒或剧毒物质、腐蚀剂、致敏剂、生殖毒素等化学品引起的,如危害通识标准 (HCS) 中所引用。化学品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为他们生产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准备 MSDS,并在他们运送的危险化学品容器上贴上标签。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在首次装运时将 MSDS 传递给他们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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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评估他们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危害,但不一定要测试这些化学品。 HCS 定义了对化合物和混合物进行危害确定的方法。危害确定可以基于制造商自己的数据或可用的科学文献。未经测试的混合物必须被视为与按重量存在超过 1% 或对于致癌物,存在超过 0.1% 的有害成分具有相同的健康危害。如果混合物中存在的某种成分的释放浓度可能超过其允许接触限值 (PEL) 或其阈值限值 (TLV) 或可能危及员工健康的任何水平,则必须在 MSDS 和标签上对其进行标识.

1989 年 3 月发布的一项 OSHA 规则降低了许多物质的 PEL,并为许多以前不受 OSHA 监管的其他物质设定了新的 PEL。短期暴露限值 (STEL) 补充了八小时时间加权平均值 (TWA),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给出了皮肤名称和/或上限限值。新标准作为表 Z-1-A、Z-2 和 Z-3 出现在 29 CFR 第 1910.1000 节中。目前,PEL 在法庭上受到质疑后正在修订中。州 OSHA 计划可以选择执行修订后的标准,直到做出最终修订。

化学品进口商或制造商必须检查以下来源以确定其化学品是否危险:

  1. 29 CFR 1910,Z 子部分,有毒和有害物质。
  2. 工作环境中化学物质和物理因素的阈限值(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最新版)。

为确定致癌性或潜在致癌性,必须审查以下来源:

  1. 国家毒理学计划,致癌物年度报告(最新版)。
  2. 国际癌症专着研究机构(最新版)。
  3. 29 CFR 1910,Z 子部分,有毒和有害物质。

一旦确定某种材料具有危险性,就需要在 MSDS 中包含特定信息。

根据危险通识标准,工作场所内或离开工作场所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容器(除非容器用于临时转移目的)必须贴上标签、标记或标记适当的危险警告,并具有允许交叉的标识- 参考 MSDS。所有雇主必须确保员工在危险化学品、检测和保护方法以及工作场所使用的标签和 MSDS 系统方面接受过充分培训。
重要的是要认识到 HCS 不适用于 FIFRA 涵盖的农药标签。惰性成分和中间体在 FIFRA 下不属于杀虫剂。标签由 FDA 涵盖的药物和兽医设备也免于 OSHA 标签,正如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要求贴标签的消费品一样。但是,这些产品或化学品均不受 OSHA MSDS 要求的约束。 40 CFR 261 中定义的危险废物不受所有 OSHA 要求的约束。

EPA 于 1992 年 8 月 21 日发布了关于职业接触农药的最终规定(40 CFR 156 和 170)。第 156 部分涵盖了杀虫剂和器械的标签要求。第 170 部分是工人保护标准。修改后的标签必须在 1994 年 4 月 21 日之前完成。

1990 年 1 月 31 日,OSHA 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 (55 FR 3300),该规则于 1990 年 5 月 1 日生效,适用于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最终标准规定了员工培训和信息、医疗咨询和检查、危险识别、呼吸器使用和记录保存。具体而言,该标准要求实验室将员工暴露在 29 CFR 1910 子部分 Z 中指定的允许暴露限值 (PEL) 或以下。每个雇主都有义务制定书面的化学卫生计划,其中包括必要的工作实践、程序和确保员工在实验室工作场所免受所有潜在危险化学品影响的政策。

该标准保留了 OSHA HCS 要求保留危险化学品进货时附带的标签和 MSDS,但不要求为实验室生产的供实验室自己专用的化学物质开发标签和 MSDS。 OSHA 确实要求向可能接触有害物质的员工提供可用的危害信息。成分未知的化学副产品必须由雇主视为危险品,并根据 CHP 进行处理。当一种化学品在实验室生产并运送给实验室外的另一个用户时,生产实验室成为制造商,并受 HCS 的所有相关规定的约束。对于农药行业,这将包括为未注册农药准备标签,以及为所有实验化学品或制剂准备和传播 MSDS。

MSDS要求

1993 年 6 月 3 日,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 (ANSI) 发布了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 编制的新标准。新标准旨在帮助 MSDS 的编制者继续开发一致的、易于理解的 MSDS,为公众提供有用的信息。

新的 MSDS 标准提供了 16 个应包含在 MSDS 中的部分。这些部分包括:
第 1 节。 化学产品和公司标识。
第 2 节。 成分、信息和成分。
第 3 节。 危害识别。
第 4 节。 急救措施。
第 5 节。 救火的方法。
第 6 节。 意外释放措施。
第 7 节。 处理和储存。
第 8 节。 暴露控制,个人防护。
第 9 节。 物理和化学特性。
第 10 节。 稳定性和反应性。
第 11 节。 毒理学资料。
第 12 节。 生态信息。
第 13 节。 处置注意事项。
第 14 节。 运输信息。
第 15 节。 监管信息。
第 16 条。 其他信息。

密闭空间进入

进入密闭空间现在由 OSHA 规则 29 CFR 1910.146 管理,该规则于 1993 年 4 月 15 日成为最终版本。该规则要求雇主识别工作场所中存在健康或安全隐患的密闭空间,防止未经授权进入空间,并保护通过许可进入计划授权进入太空的人。

一般行业(包括零售经销商)必须颁发进入具有以下特征的空间的许可证:

  • 有限的进出开口(例如,垃圾箱、筒仓、水箱);
  • 不利的自然通风;
  • 不适用于连续的工人入住;或者
  • 受实际或潜在危险大气或吞没危险累积的影响。

具体的密闭空间危险包括:

  • 大气条件(例如,有毒——气体、蒸汽或含有毒的烟雾;窒息——氧气低于 19.5% 或高于 23.5%;易燃或易爆);
  • 诱捕(导致窒息的配置);
  • 吞没(干散装材料);和
  • 机械(暴露于电气或机械源)。

该规则规定的预防措施包括空间通风和净化、能源锁定、大气测试和监测以及应急设备。雇主有责任确定密闭空间并实施许可进入计划。

雇主将需要向将要进入该空间的员工签发进入许可。许可证必须包括空间的身份、进入的目的、进入的日期和持续时间、授权进入的个人名单、服务员、空间的危险以及可接受的进入条件。雇主将被要求将取消的许可证保留至少一年,以便于审查许可证计划。

如果员工进入“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雇主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以确保他/她具备安全履行所分配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关的 OSHA 规则,如 1910.134,其中涵盖了呼吸器的使用,必须纳入该计划。区域 OSHA 办公室可以提供规则的副本并协助制定计划。
在“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中监视个人也是必要的。服务员可以通过电视监视器、视频或电子监控进行监控。服务员一次可以监控一个以上的许可空间。值班主管必须了解空间的危害、暴露的症状和暴露的后果。没有必要有内部救援队。

但是,雇主必须制定并实施呼叫救援和紧急服务的程序。

如果员工从未进入“需要许可的密闭空间”,则不需要许可计划。但是,该空间需要用警告标志标识为危险空间,并配备锁和/或其他方式以防止员工进入。

血源性病原体

OSHA 颁布了一个 血源性病原体标准品 (29 CFR 1910.1030) 于 1991 年 12 月。该规则限制了职业接触血液和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因为任何接触都可能导致传播血源性病原体,从而导致疾病或死亡。该法规涵盖所有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合理预期会接触血液和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员工。

该规则包括具体要求:

  • 书面暴露控制计划;
  • 每年对员工进行危害培训;
  • 雇主提供的个人防护装备;
  • 工作期间的医疗记录保存期加 30 年;和
  • 乙肝疫苗接种费用由雇主支付。

1992 年 7 月 6 日,该规则的全面实施成为强制性的。血源性病原体规则的具体细节可以从地区 OSHA 办公室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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