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饮用水法

1974 年制定,1986 年和 1996 年修订, 安全饮用水法 涵盖 EPA 对饮用水系统的监管。

通过 1974 年的法案,国会承认有信息表明有机化学品正在污染主要的地表和地下饮用水供应,地下注水井是我们含水层的主要威胁之一,公共供水系统已经过时并日益成为一种威胁对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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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会修订了《安全饮用水法》,以加快EPA在发布标准和实施该法案方面的反应。

这些修正案做了以下工作:

  • 到 1989 年强制发布 83 种特定污染物的标准,此后每三年发布 25 种污染物的新标准。 (目前发布的标准中,有 15 到 20 个是农药。)
  • 规范饮用水中的铅含量。
  • 增加环保署的监管权力。
  • 旨在加强对单一来源含水层的保护。
  • 要求每个州准备一份井口保护计划。

尽管《安全饮用水法》自 1986 年以来一直在推进,但 EPA 在颁布剩余饮用水标准的最后期限时间表上已经落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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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颁布的《安全饮用水法》标准在《安全饮用水法》之外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构成了基于健康的目标,这些目标是清理超级基金场地地下水的标准。一些州在其他情况下采用《安全饮用水法》的饮用水标准来保护地下水质量。

1996 年 8 月,国会修订了《安全饮用水法》,使其更灵活地解决实际风险,同时减轻了消费者的一些监管和成本负担。具体到作物保护化学品的使用,对 SDWA 的修正案做了以下修改:

  • 要求 EPA 建立受管制和不受管制污染物的国家发生数据库。

此外,EPA 必须每 5 年建立一份包含 30 种不受管制的污染物的清单,以供监测。 1999 年 9 月 17 日 [64 FR 180],EPA 公布了其修订《公共供水系统不受管制的污染物监测条例》的最终规则。最终规则包括要监测的污染物清单、选择需要监测的具有代表性的全国小型公共供水系统样本的程序、监测频率和时间表、采样点和批准的分析方法。该清单包括许多杀虫剂。该规则于 20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取消了 EPA 每 3 年发布 25 种受监管污染物清单的要求,并将其替换为更灵活的要求,以列出可能需要每 5 年监管一次的不受监管的污染物。
  • 使 EPA 在设置最大污染物水平 (MCL) 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 要求 EPA 在建立或修改饮用水标准时使用同行评审的科学、风险评估和成本/收益分析。
  • 为供水系统提供监测灵活性和财政援助。
  • 需要针对可能包括杀虫剂和其他化学物质的水污染物开发雌激素物质筛查程序。
  • 创建基于自愿激励的水源保护计划,允许当地社区向州政府申请所需资源以解决水质问题,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财政资源以解决水源问题。
  • 要求供水系统向消费者和 EPA 提供有关受管制污染物和首次优先不受管制污染物的大量新信息。

1997 年 8 月,EPA 发布 国家水源评估和保护计划 最后的指导。它解决了法律要求各州确定公共饮用水源的区域,评估供水系统对污染的敏感性,并将结果告知公众。各州必须在 1999 年 2 月之前(可能延长 18 个月)制定水源评估计划。

1998 年 8 月,EPA 发布了有关消费者信心报告的最终规定。该规则要求社区供水系统准备并向其客户提供有关输送到该系统的水质的年度消费者信心报告。

饮用水污染物候选者

1998 年 3 月,EPA 发布了一份污染物的最终清单,它将在确定优先顺序时考虑 安全饮用水法.这些污染物现在不受监管,但已知或预计会出现在公共饮用水系统中。该清单将在未来几年内为 EPA 提供各种监管选择的候选者,包括正式的规则制定或较小的行动,如制定健康建议、指导文件和研究。最初的清单草案有 58 种化学污染物和 13 种微生物污染物。进行了多项更改,包括删除涕灭威。最终清单包含 10 种微生物污染物和 50 种化学物质。最终名单上的农药有:1,3-二氯丙烯、乙草胺、甲草胺 ESA(甲草胺的一种降解物)、艾氏剂、三嗪和降解产物、DCPA 一元酸降解物、DCPA 二酸降解物、DDE、二嗪农、狄氏剂、二硫磷、敌草隆、EPTC、杀虫磷、利谷隆、溴甲烷、异丙甲草胺、赛克津、草草胺、高氯酸盐、丙草胺、灭草灵和特丁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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