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的残留研究和 GLP

巴西的残留研究

不同的国家对构成化学产品注册所需数据的一部分的残留研究有不同的要求。 2006 年底,巴西联邦政府发布了一套新的农药法规,其中包含对先前法规的几项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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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包含在 ANVISA(巴西卫生部)的官方文件 RDC 216/2006 中。

这些新指令包括为残留物研究的现场和实验室研究建立良好实验室规范 (GLP)。新法规的潜在、理想的结果是降低注册成本和加快评估。 RDC 216/2006 引入了几项更改,这些更改将加快“效仿”注册过程。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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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性质,残留研究通常是多地点研究,其中研究的不同阶段在不同地点进行。通常,有一个田间阶段,涉及将杀虫剂应用于作物,以及随后的样品收集。

收集后,现场样品被送到实验室,在那里进行研究的分析(实验室)阶段。为了产生满足产品注册规定要求的数据,残留研究的所有阶段都必须按照 GLP 进行。特别要记住的是,从 GLP 的角度来看,残留物研究始终是一项单一的研究。

残留研究必须在单一研究主管的控制下。研究主任的职责包括研究的总体设计,该研究可能有多个现场站点,分析在多个实验室进行。

由于研究的实地和实验室阶段通常位于不同的地点,因此标准做法是为每个地点指定一名主要研究人员。这些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的各个委托阶段(实地和实验室)代表研究主任行事。

研究主任将准备研究计划,该计划必须为研究的每个阶段的所有试验现场人员所理解。这些阶段通常位于不同的地方、地区甚至国家。这可能需要将学习计划翻译成其他语言,以便在每个地点都能以相同和明确的方式理解该计划。

行动计划

每个残留物研究都需要一个独特的研究计划,对研究要求和方法有全面的定义。这些要求将包括研究时间表、不同人员的职责、田间阶段测试系统的描述(例如,作物规格、栽培品种、农药施用和样品采集的生长阶段以及土壤特性) ,以及要遵循的分析方法和具体程序。

为 GLP 研究选择适当的测试地点(实验室和现场)是必不可少的。每个站点都必须能够达到研究计划中规定的特定标准。

对于田间阶段,必须正确表征生物测试系统(作物),并且必须建立并严格遵循独特且可靠的识别方案。必须能够重建研究的试验和相关原始数据。

适当的设备和设施将是必要的,以确保在野外收集的标本是从正确的位置获得的,并在保持其完整性的条件下进行唯一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

为了实现研究目标,在制定研究计划时需要考虑所有这些细节。

研究的每一步,从现场准备到采集现场样本,再到在实验室进行分析或评估,都必须计划好。

特别案例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做出特殊安排以满足研究的要求。

标准操作程序 (SOP) 是 GLP 研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GLP 的原则提供了一个定义,可以简要概括为:SOP 提供描述如何执行测试活动的书面程序。 SOP 描述了在执行测试设施操作时常规采用的程序,例如,现场试验设备的校准、测试物质的准备和应用、取样、测试项目接收、样品存储和处理、残留物提取和分析、要记录的记录维护和质量保证检查。

SOP 中有关活动的详细程度将远远高于学习计划或测试指南中的详细程度。研究计划通常会参考关键 SOP,其中描述了构成研究的各种活动的程序。

为了正确选择研究的分析方法,必须指定要测定的分析物。方法必须具有选择性并具有足够的灵敏度,以便在研究计划中指定的水平上对每种分析物进行可靠的量化。应使用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

适当的验证

残留分析的方法验证将确定所使用的方法适合该目的。这包括对所收集样品基质中的特定化合物(活性成分,有时是代谢物)进行量化,使其达到或低于国家和国际注册机构规定的水平。

将指定最佳操作条件,并评估和记录方法性能参数,例如准确度、检测限、定量限、特异性、线性、范围和对不同基质的适用性。

对于某些残留物研究,可能需要开发和验证新的分析方法,具体取决于研究的具体目标。

最后提交

分析完成后,研究主任将准备并发布研究的最终报告。

最终报告将描述研究的现场阶段和分析阶段。该报告将证明研究的两个阶段都遵循了先前商定的研究计划,并且研究是根据 GLP 原则中规定的所有实验室、测试和程序要求进行的.

“我也是”注册的最新变化

RDC 216/2006 对提交“仿效”制剂注册数据的程序进行了重大更改。

注册提交现在可以基于包含相同活性成分的已注册产品。 EC、SC、WP等不同类型的制剂之间没有区别。

存在限制——仿制药每单位面积使用的活性成分不得超过已完成注册的参考产品的覆盖范围。

提交残留研究的新“仿效”规则也适用于已在巴西注册的两种或多种活性成分的“即用型”预混料,其限制与典型的“仿效”注册相同受制于。

将接受提交含有每种活性成分的制剂的先前残留研究,无论是单独的还是与一种或多种其他活性成分的混合物。对于含有已注册活性成分的“即用型”产品预混料,无需提交针对特定活性成分混合物的残留研究。

对残留研究进行方式产生影响的其他立法变化包括所需田间试验的次数从三个增加到四个,新规则规定种子处理产品不再需要进行残留试验不含全身活性成分。

修改空间

尽管联邦层面接受了这些变更,但每个州都有权制定自己的独立注册要求。这些可能不同于联邦立法,也可能因州而异。

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州宣布其有意在不同于 RDC 216/2006 联邦法规规定的注册要求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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