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农业组织农药质量标准规范
建立自愿性标准以减少与使用杀虫剂相关的风险是主要目标之一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在植物保护领域。粮农组织规范的制定是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以确保符合规范的农药能够满足其预期目的,并且不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危害。
粮农组织的规范旨在增强购买和使用杀虫剂的信心,同时有助于更好的害虫控制措施和农业生产。
到 1998 年,粮农组织的所有规范均可在发布后立即不受限制地适用于任何制造商的产品。这些规格基于相对少量的信息,通常仅来自一家制造商。在仅对一个制造商的产品进行有限评估的基础上,将规格应用于所有制造商的产品,意味着可能会忽略与某些制造商的产品相关的意外风险或危害。还可以引入对农药使用风险管理并非必不可少的规范条款。在此程序下制定了 360 多项规范。
1999 年,粮农组织在对物理、化学、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信息进行更详细的评估的基础上,引入了制定农药规格的新程序。对所提交数据的评估现已与规范一起发布,以供希望了解更多规范基础的任何人研究。现在,规格必须得到国际公认的活性成分分析方法的支持。
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农药规格制定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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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2008 | 2009 |
粮农组织 |
粮农组织 |
粮农组织 |
W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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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 |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 |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 |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 |
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评估技术材料的化学、杂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概况。规格将仅包括相关杂质。 |
根据新程序,规范仅适用于其数据已被评估的制造商的产品。尽管这些新规范并不适用于所有制造商的产品,但粮农组织或世界卫生组织可以通过涉及确定“等效性”的简单程序将其扩展到另一制造商的产品。与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后,确定杂质的等效性和相关阈值水平(包括相关和非相关杂质)的程序(国际作物生命 和 ECCA 代表),因此它们反映了作为专利活性物质所有者的跨国公司的利益,以及通常将专利活性物质投放市场的中小型公司的利益。各种注册机构已经或正在采用 FAO/WHO 等同性确定程序。
迄今为止,根据新程序制定了 53 项粮农组织规范,并在各自网站上公布。
根据 世界卫生组织 (WHO) 于 2000 年采用了新的 FAO 规范程序,并根据公共卫生农药的特殊需要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2001 年,FAO 和 WHO 通过制定农药规格的谅解备忘录正式协调了这一过程,并成立了一个名为 FAO/WHO 农药规格联席会议 (JMPS) 的联合小组。该联合计划的目标是为用于农业和公共卫生目的的农药提供独特、稳健和普遍适用的农药质量标准。这些标准现在基于农药规格的相同程序、格式和支持方法。
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农药规格制定和使用手册 是该粮农组织/世卫组织联合计划的第一份出版物,并取代粮农组织或世卫组织之前就此主题出版的所有手册和指导文件(电子版可在 http://www.fao.org/AG/AGP/AGPP/Pesticid 在 http://www.who.int/ctd/whopes 或如 FAO Plant Production and Protection Paper 173,ISBN 92-5-104857-6 的硬拷贝)。该手册提供了适用于农业和公共卫生用农药的标准流程、统一要求和程序、统一定义和命名法、技术指南和标准。
年度会议 粮农组织/世卫组织农药规格联席会议 (JMPS) 通常在五月底或月初在不同地点举行。见上文,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网站提供了有关日期、地点和所审查化合物的更多信息。见下文,表 1 列出了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 3 年计划。自该联合方案启动以来,已举行了两次会议。第一次是 2002 年在罗马(意大利),第二次是 2003 年在布加勒斯特(罗马尼亚)。在这两个会议期间审查了 15 种不同的农药用于农业或公共卫生用途或两者,并最终确定了 17 种规格。另请参见表 1。FAO/WHO 在其网站上发布了 JMPS 公开会议的会议记录,见上文,这些会议记录现在包括一份关于各个化合物在规范制定方面的进展的状态报告。
在 2002 年 6 月于罗马举行的第一届 JMPS 上,还决定撤回 27 个被发现过时且与政府和行业无关的农药规格。这些信息和农药的名称也可以在粮农组织网站上找到。
审查和撤销过时/过时的规范
在 2002 年 6 月于罗马举行的第一次 FAO/WHO 农药规格联席会议上,决定撤回 27 个被发现过时且与政府和工业无关的农药规格。该规范将不再出现在粮农组织网站上(http://www.fao.org/ag/AGP/AGPP/Pesticid/Specs/review.htm) 列于下表。
背景 — 自 1971 年以来,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AO) 制定并发布了农药及其相关制剂的规格。这些规格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为农药的质量标准。
粮农组织农药规格的主要目标是提供一个国际参考点,可以根据该参考点判断产品,无论是出于监管目的还是在商业交易中,从而有助于防止劣质产品的交易、销售和使用。 1999 年引入了一项新程序,其中包括审查和撤销现有的植物保护产品规格(粮农组织植物生产和保护文件 149)。
随着新规范的不断制定,粮农组织还启动了对过时/过时规范的审查。规范过时并考虑撤回的原因有多种。有些农药不再交易,有些被归类为对使用者和环境构成严重的健康或环境风险,国际上不再建议在农业中使用它们,例如受《斯德哥尔摩公约》约束的农药。其他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归类为过时或已停止用作杀虫剂(参见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按危害分类的杀虫剂 2000-2002)。
撤回过时/过时的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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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胺 | 二恶硫磷 |
溴磷 | 异狄氏剂 |
樟脑氯(毒杀芬) | 苯丙胺 |
氯苯甙 | HHDN(艾氏剂) |
氯丹 | 七氯 |
内吸子 | 甲氧基乙基氯化汞 |
内吸通-S-甲基 | 甲氧基乙基硅酸汞 |
滴滴涕+其混合物 | 莫隆 |
HEOD(狄氏剂) | 尼古丁 |
HEOD(狄氏剂)+ 汞 | 尼古丁硫酸盐 |
二甲双胍 | 施拉丹 |
地诺塞 | 2,4,5-T |
一条消息解释了上述过程并列出了拟撤回的农药规格,目前已发布在该网站上。主要的杀虫剂出版物已经发布了类似的信息,以努力让所有可能对所列的一种或多种杀虫剂感兴趣的各方了解信息。在截止日期 2002 年 3 月 30 日之前,粮农组织没有收到任何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