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为新规则做好准备

新的监管体系将于 6 月开始实施,它可能会消除一些关键的活性物质,具体取决于欧盟委员会对内分泌干扰的定义。

2009 年底通过了 1107/2009 号法规,以取代目前管理植物保护产品市场的指令 91-414。新法规将为欧盟作物保护产品的授权引入更严格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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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新规定——植物保护产品中所含的所有活性物质在欧盟销售之前必须遵守——是法规中设定的所谓“截止”标准。目前的欧盟授权体系侧重于活性物质的风险评估。然而,在新系统下,触发这些新的基于危害的标准的物质可以直接被禁止,而无需经过风险评估过程。这个新系统可能会导致一些活性物质的损失,这些活性物质已经根据最新的科学知识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已被批准并列入欧盟的活性物质安全清单,如指令 91-414 的附件 I 所列.

在这些新标准中,内分泌紊乱似乎存在很大问题,因为它没有国际公认的定义,而且法规中引入的临时定义引发了一些关于其科学有效性的问题。该法规要求欧盟委员会在 2013 年底之前提交定义内分泌紊乱的科学标准,而这应该以可靠的科学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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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标准的实施可能会导致欧盟农民可用于保护农作物的工具数量进一步减少,尽管在根据指令进行审查后可用活性物质的数量已经减少了 70% 以上91-414。然而,实施这些新标准的潜在影响不会立竿见影。对单个物质的评估将在其 10 年批准期到期时进行审查。对于大多数物质,该审查将在 2013 年至 2016 年之间进行。

无法预测停产对欧盟市场的影响。然而,应该强调的是,这种影响可以通过减损截止标准来减轻,当植物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并且没有合适的替代品时,允许批准。

比较评估是授权程序的另一项新规定。根据法规规定的标准,含有被确定为替代候选活性物质的产品应进行比较评估——也就是说,它们将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如果所评估产品的风险状况存在显着差异,则可能会将具有不利状况的产品从市场上移除。这项规定有可能极其复杂,需要制定明确的流程以确保以务实的方式实施该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负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业务的不可预测性。

法规 1107/2009 还引入了一个新的植物保护产品授权系统。未来,产品将由报告员成员国在三个预先确定的区域内进行评估。这旨在分担工作量并避免在欧盟内部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评估。这项新规定可以为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带来实质性改进——但也存在一些重大挑战。特别是,许多成员国仍然有特定的国家要求,现在必须协调所有欧盟成员国的要求以允许这种工作共享。充足的资源和国家当局之间的协调将是基础,区域之间在共享评估方面也需要灵活性,尤其是在种植条件相似的情况下。

条例中还引入了关于平行贸易的新规则,这是一项受欢迎的补充,特别是在打击非法和假冒产品方面。如果产品与引入成员国已批准的产品相同,则只有通过平行贸易许可证才能在一个成员国内对另一成员国批准的产品进行贸易。这将包括要求产品来自同一来源、具有相同的规格以及相同或等效的助剂和包装。该条款的实施将引入一个重要的新过滤器,允许合法产品的贸易,同时为非法产品设置更大的障碍。

新立法体系的实施确实带来了诸多挑战,但欧盟仍将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关键的挑战将是维持一个务实的——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基于风险的——系统,以便为欧盟农民提供足够的工具来保护他们的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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