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出口法律如何影响供应

万大卫

万大卫

2013年底至今,ICAMA(农业部农用化学品检定所)暂停出口农药登记。随着 ICAMA 继续修改和更新其农药登记系统,这些变化在某种程度上是意料之中的。农药新规草案自2011年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稿尚未出台。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了出口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现在是 ICAMA 内部讨论的关键时刻,ICAMA 正在对这个草案版本做出慎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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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新的申请已被暂停,但之前的注册人仍然可以出口其农药产品。本次暂停事件仅影响有意申请农药出口专用证的企业。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这对这些公司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

我们如何来到这里
根据国务院于 1997 年 5 月颁布并于 2001 年 11 月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RPA),农药产品必须在 ICAMA 注册,并且还需要在中国生产之前获得中国农药证书并进口到中国。

如果一家公司打算将其农药产品出口到中国境外,则每批货物都需要向ICAMA申请农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此许可证需要中国农药证书,这意味着该农药产品已在中国注册,并且必须向中国海关提供此许可证以进行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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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通过进行农药临时登记和/或农药正式登记来获得中国农药证书。只有取得中国农药证书后,农药产品才能合法生产、国内销售或进出口。

但是,仅供出口的农药产品仍然有特殊的注册程序。如果农药产品仅供出口,不在国内销售,则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这些特殊注册程序获得农药专用证书。不同时间段的特殊注册政策各有特点。 1999年至2006年期间,企业可以进行CHD通报,即只限出口农药的通报。随后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允许企业办理出口专用农药登记,取得证书。 2013年底起,暂停办理限出口农药产品特殊登记手续。

冠心病时期,1999-2006
在此期间,许多中国制造商生产的农药产品仅供出口。为了鼓励中国制造商快速、方便地出口产品,ICAMA允许这些企业通过CHD农药通报获得农药出口中国的许可。
CHD 通知需要很少的数据和研究。与临时登记和全面农药登记相比,成本和申请期限可以忽略不计。在此期间,大量企业申请了CHD通报,这一政策确实促进了我国农药出口。

然而,这一政策导致了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恶性竞争。有了 CHD 通知,这些公司可以以非常低的成本提供相同的农药产品,因为他们没有必要在测试和研究上花费大量资金,而这些都是临时和完全注册所必需的。这也是这一时期中国农药反倾销案多起的原因。

最终,该CHD政策于2006年底被ICAMA取消。考虑到出口需求和中国农药行业的发展,ICAMA于2007年发布了一项新政策,即农药出口专用登记管理办法。此后,中国进入了出口监管政策的第二次迭代。
 
2007-2013年出口专用农药登记
2007年以来,《只限出口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一直是草案,也称试行。根据该规定,此类注册的前提条件是这些产品必须已在目标国家注册。

但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对海外注册证的要求是锑。在一些县,农药登记需要中国农药证书作为先决条件。公司无法努力在中国或目标国家/地区注册其产品。但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这已经不是问题了。这些国家不要求原产地农药证书(自由销售证书),他们已经建立了注册制度。

虽然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在CHD政策下能够很快拿到产品通知并不那么容易,但还是有不少产品拿到了农药限出口证。 2013年新农药每签发10张农药证书,出口专用农药6张。同时,2014年1月,新农药、仿制农药等10个出口农药证书签发。

细看《管理办法》的数据要求,我们就可以发现这项政策如此吸引人的原因。本次注册只需要五批次分析报告和六项急性毒性研究。这些研究可以在六个月内完成。同时,正式的农药登记审评期限为三个月,而不是一年。一般来说,企业最多只需要花9个月的时间和20万元人民币($32,450)就可以完成产品注册。

监管的未来
中国农药行业对中国农药法规的最终版本表示关注,因为它们尚未包含针对仅供出口的农药的特殊规定,这可能会增加成本和对草稿中已修改的药效试验和残留研究的要求。

但我们怀疑,优惠条款仍将适用于仅限出口的农药登记。原因是:

1.中国生产过剩的仅15%在国内市场消费。
2、中国政府仍在支持本国农药出口及其背后的生产企业。
3、参照发达国家农药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农药出口专用登记政策。
4、中国大型农药出口企业将影响ICAMA,以保持其在中国境外的稳定营销。
5. 毫无疑问,新的《中国农药条例》将包括一些对仅限出口的农药登记的有利条款。

当我们分析和研究中国法规的历史发展时,我们开始看到一个成熟的仅限出口农药的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在不同监管期间注册产品的中国制造商可能会将其证书纳入新法律或允许某些条款,并保持其服务全球市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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