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农组织批准的农药销售和使用国际行为守则

根据 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行为守则 是支持加强食品安全,同时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首批自愿行为准则之一。它于 1985 年被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粮农组织) 大会在其第二十三届会议上,随后进行了修正以包括关于 事先知情同意 (PIC) 程序在 1989 年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五届会议上。该守则为所有从事或与农药的分销和使用有关的公共和私营实体建立了自愿行为标准,自通过以来,作为全球公认的农药管理标准。

过去 15 年的经验表明,该守则及其补充技术准则在帮助各国建立加强农药管理系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调查显示,没有立法规范农药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数量大大减少;对与农药使用相关的潜在问题的认识显着提高;加强了非政府组织和农药行业对农药管理各个方面的参与;并进一步成功 综合虫害管理 (IPM) 计划正在发展中国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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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尽管有这些积极的迹象,农药管理的某些方面仍然存在重大弱点,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或监管体系薄弱的国家,例如转型国家。例如,由于缺乏技术专长和资源,国家农药立法未得到广泛执行;高度危险或不合格的农药制剂仍在广泛销售;最终用户往往没有得到足够的培训和保护,无法确保以最低风险处理农药。

通过后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 (PIC) 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1998 年 9 月,守则中有关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规定变得多余。此外,不断变化的国际政策框架和某些农药管理问题的持续存在促使粮农组织着手修订和更新守则。政府专家、非政府组织、农药行业和其他联合国组织参与了修订过程。政府磋商随后确定了当前修订版守则的基本文本。

《守则》的 12 条条款,加上支持性技术指南和一个包含与《守则》相关的国际政策文书参考的新附件,代表了农药管理的最新标准。这体现了一种现代方法,通过有效地使用农药和应用害虫综合治理 (IPM) 战略,实现农药的健全管理,重点是降低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健康,以及支持可持续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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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修订后的规范包括农药管理的生命周期概念和 IPM 的扩展定义。它也适用于用于公共卫生目的的杀虫剂,因此旨在促进病媒综合管理以控制病媒传播疾病。最后,修订后的文本加强了对守则的监督,并明确邀请政府、农药行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其实施情况提供定期反馈。

该守则表明,农药管理应被视为化学品管理以及可持续农业发展的一部分。这意味着不同政府和非政府实体之间的协作、合作和信息交流,特别是那些涉及农业、公共卫生、环境、商业和贸易的实体,变得越来越重要。还确定了新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应用设备和食品行业,加强与他们的合作非常重要。

该守则的基本功能仍然是作为所有参与农药事务的人员明智使用农药的框架和参考点,特别是在各国为农药健全管理建立充分有效的监管基础设施之前。

2002 年 11 月,粮农组织理事会第一百二十三届会议(经粮农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授权)批准了修订本 国际农药销售和使用行为守则,这意味着所有粮农组织成员都已通过了这份农药管理自愿性指导文件。许多国家已经开始推广修订版并应用守则的某些条款。 CropLife International 已将遵守准则作为会员和非政府组织(例如 杀虫剂作用网络, 已承诺支持实施准则修订版。

守则的硬拷贝有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电子版,可在粮农组织网站上获取 http://www.fao.org/AG/AGP/AGPP/Pestic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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