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水法

根据 清洁水法 (CWA) 的目标是通过禁止向美国通航水域排放有毒污染物来恢复和维护国家水域的化学、物理和生物完整性。适航水域包括池塘、湖泊、溪流、河流、湿地,以及几乎所有的地表水域,无论适航性如何。 美国环保署 负责制定法规以实现这些目标。

该法案由几个要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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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 (NPDES) 许可计划。
  2. 从非家庭来源引入公有处理厂 (POTW) 的有毒污染物的预处理标准。
  3. 针对现有和新来源的行业特定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制和指南。
  4. 石油和有害物质责任条款。
  5. 泄漏预防控制和对策 (SPCC) 规划。
  6. 第 319 节下的非点源农业污染控制机制。

CWA 影响所有产生废水排放的行业,并且可能对化肥和农药生产设施产生重大影响。 CWA 第 307 节要求 EPA 发布有毒污染物清单,并制定排放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有毒污染物包括 65 种化学物质和化学类别。

这些化学品和化学品类别由 EPA 根据发生和风险进行排序,从而产生 126 种化学品,称为优先污染物,需要进行监管。这些优先污染物被纳入流出物指南和预处理标准。优先污染物包括几种农药,它们可能有特定的排放限制或“无排放”限制,如艾氏剂/狄氏剂、滴滴涕、异狄氏剂等。

清洁水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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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林顿总统和戈尔副总统于 1998 年 2 月 19 日宣布的清洁水行动计划部分侧重于农业杀虫剂和化肥的使用及其对水污染的影响。为实施该倡议,总统提出了大量新资源,旨在改善水质并统一正在进行的 EPA 水项目。该计划要求采取以下举措,这些举措在实施时可能会影响农场的农药和化肥使用:

  • 向各州提供新的援助,以遏制受污染的径流并鼓励采用可执行的控制措施。
  • 到 2000 年水体中营养物(即氮和磷)的数值标准,以及如果各州失败则启动标准以强制执行这些标准。
  • 增加激励措施并提供超过 $1 亿的新资源,以帮助农民控制受污染的径流,创建 200 万英里的缓冲区,并制定污染防治计划。
  • 增加湿地面积。
  • 到 1999 年 12 月批准减少沿海地区污染径流的州计划。
  • 扩大公民知情权。
  • 建立 美国遗产河流项目.

NPDES 许可计划

EPA 的 NPDES 许可计划对点源或隐蔽排放(管道、沟渠、渠道等)进行监管。该法第 301 条规定了来自各类工业点源(包括化肥和农药制造)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的统一国家标准。一般来说,NPDES 许可限制包括常规污染物,例如生化需氧量 (BOD)、化学需氧量 (COD)、pH 值等,以及许多特定的有毒物质和“有害物质”,包括“优先污染物”(40 CFR 第 423 节,附录 A)。许多这些化学品是杀虫剂或杀虫剂配方中使用的惰性成分。

NPDES 许可证作者指南和州水质标准包含在第 304 节中。EPA 在 40 CFR 455 中发布了农药化学品的流出物指南和标准。这些指南和标准基于“当前可用的最佳可行控制技术”的应用( BPT)。 A 子部分涵盖有机农药化学品制造子类别。金属有机农药化学品制造子类在子部分 B 中处理,而农药化学品配制和包装子类在子部分 C 中规定。有机化学农药制造有常规污染物标准(BOD、COD、pH 等)和定量标准为活性成分。制定了金属有机农药生产、农药化学品配制和包装“不向通航水域排放”的准则。此外,许多州现在要求进行生物测定测试以维持水质标准。

从工业和其他非家庭来源排放到公有处理厂的污水不需要联邦 NPDES 许可证(州法规偶尔会强制要求许可),但可能需要遵守预处理法规。 EPA 发布了农药行业的预处理标准,规范了通过 POTW 的间接排放。这些标准已在法庭上受到行业的质疑,并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前被发回给 EPA。因此,农药行业向公有处理厂排放的污染物目前仅受 POTW 实施的一般污染排放禁令的约束。工业排放者和处理厂都必须有一个有效的程序,以确保遵守预处理限制和指南。

1992 年 4 月,EPA 发布了一项涵盖前两个子类别的拟议规则,即有机农药化学品和金属有机农药化学品制造。对于前者,EPA 打算将 BPT 要求扩大到额外的 15 种有机和全有机锡农药活性成分,并要求对现有设施使用“经济上可行的最佳可行技术”(BAT); EPA 正在为新设施提议新源性能标准 (NSPS)。 NSPS 基于针对所有污染物(即常规、非常规和优先)的最佳可用示范处理技术。通过 POTW 间接排放的设施将遵守现有来源 (PSES) 或新来源 (PSNS) 的预处理标准;预处理标准以技术为基础,类似于 BAT 流出物限制。

如上所述,当前 BAT 子类(金属有机农药化学品制造)的 BAT 限制要求不排放工艺废水污染物。 EPA 未对这些限制做出任何更改,但提议为该子类别保留 BPT、BAT、NSPS、PSES 和 PSNS。

EPA 还提议添加一个新的子部分 D,其中包含用于确定是否符合提议的流出物限制指南和标准的分析方法。

40 第 418 部分中提供了肥料制造的废水准则和标准。涵盖以下子类别:

子类别 子部分
磷酸盐 A
By
尿素
硝酸铵
硝酸
硫酸铵 F
混合肥料生产 G

这些流出物准则涵盖直接和间接排放。

雨水排放许可证

1990 年 11 月,EPA 发布了要求 NPDES 许可“与工业活动相关”的雨水排放的法规(55 Federal Register pp. 47990-48091)。此类排放通过任何运输工具(管道、渠道、沟渠等)发生,并且必须与工厂的制造、加工或原材料储存区域直接相关。它们不包括与工厂工业活动分开的区域,例如办公楼和附属停车场,前提是这些区域的排水不与工厂工业部分的水混合。法规 (40 CFR 126) 通过标准工业代码 (SIC) 规定了涵盖哪些类型的工业设施;包括农药制造和加工、化肥制造。根据这条规则,设施通常必须单独获得许可,作为集体申请的一部分,或者根据覆盖大面积的一般许可获得许可。但是,由于已经发布了化肥制造行业的雨水排放指南 (40 CFR 418),如果该设施当前拥有 NPDES 许可证,则无需采取任何行动。许可证到期时,设施必须申请个人许可证。

1995 年 8 月,EPA 发布了最终规则,为所有 II 阶段雨水排放建立了两级顺序申请流程和六年申请流程。由于雨水许可程序的变化和正在进行的立法活动,请在进行任何许可活动之前咨询联邦和州许可当局。

重要的是要注意需要许可证 即使通过市政或非市政的独立雨水管排放。 如果通过市政独立的雨水管道系统排放,则必须向系统运营商发出额外通知 (40 CFR 122.26(a)(4))。

危险废物排放

在另一项重要的规则制定中,EPA 发布了处理排放到 POTW 的危险废物的法规 在或之后 1990 年 8 月 23 日。该规则影响所有受分类预处理标准约束的工业用户,以及每天排放超过 25,000 加仑或下水道系统容量超过 5% 的工业工厂。涵盖设施必须确定其下水道排放物(如果以其他方式处置)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方法是根据 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 (RCRA) 程序 (40 CFR 262.11)。如果确定它是危险的,那么每个接收危险废物的 POTW,以及地区 EPA 办公室和国家机构,必须被告知排放类型及其 RCRA 分类;对于超过 100 千克/月的排放量,还需要提供关于有害成分的识别和数量的详细信息。重要非分类工业用户需要额外报告。所有工业用户必须将污染物数量或性质的任何重大变化通知其 POTW。

此外,禁止以下行为:

  • 闪点低于 140°F 的废物流。
  • 在 POTW 内产生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的排放物。
  • 会干扰或通过 POTW 的油或油脂。
  • 卡车和拖运废物的排放,POTW 指定的排放点除外。

CWA 第 311 节油类和有害物质清单中包含某些肥料、杀虫剂和许多在杀虫剂配方中用作惰性成分的化合物。陆上和海上制造或配制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立即通知 国家响应中心 (电话:800-424-8802)任何超过指定数量的第 311 节物质排放到通航水域。

EPA 要求所有在油罐中储存石油(包括石油、燃料油、污泥等)超过一定数量限制的设施,如果设施有可能排放任何物质,则准备并实施泄漏预防控制和对策 (SPCC) 计划油进入通航水域 (40 CFR 112)。该计划必须规定防止、控制和清理泄漏。它必须保存在设施中,并根据要求提供给 EPA。已经提出了要求针对有害物质制定 SPCC 计划的其他法规,但尚未发布。

污水限制

1996 年 11 月,EPA 发布了一项最终法规,限制污染物排放到美国的通航水域,以及现有和新设施配制、包装和重新包装农药产品的公有处理厂 (40 CFR 455)。该法规涵盖农药化学品点源类别的两个子类别:

  • 子类别 C:农药配制、包装和重新包装 (PFPR),其中包括也生产农药活性成分的 PFPR 设施。
  • 子类别 E:农业加注机构。

该法规于 1997 年 1 月生效,根据《清洁水法》规定了排放限制。根据规定,加注场所必须实现废水污染物的零排放。 PFPR 设施可以在零排放和“污染预防替代方案”之间做出选择。后一种选择通过实施某些污染预防、回收和再利用实践使合规成为可能。采用此替代方案的设施可获得排放津贴。

大湖倡议

EPA 和五大湖各州于 1989 年开始自愿努力,通过为五大湖流域制定统一的水质标准,合作改善五大湖的水质。这项努力是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五大湖水质协议的结果,该协议于 1990 年成为强制性的 大湖区关键项目法。

该法案为 EPA 颁布关于最低水质标准、实施程序和抗退化政策的指南设定了具体的最后期限,最终指南将于 1992 年 6 月发布。然而,大湖水质倡议 (GLI) 因产生的争议而放缓在制定指南草案时。根据 1992 年决定的要求 国家野生动物联合会诉 EPA, EPA 于 1995 年 3 月发布了 GLI 的最终指南 (60 FR 15336)。

经过一段时间的激烈辩论,EPA 在 1996 年 3 月发布了最终的 GLI 规则,尽管受到了行业和其他方面的尖锐批评。各州必须将规则的标准和程序纳入其水质和野生动物保护标准和 NPDES 许可计划,否则 EPA 将为其颁布规定。 Great Lakes 行业目前正在起诉 EPA 以阻止或影响 GLI 的实施。

当 GLI 全面实施时,流域内的农民和其他农药使用者可能会受到每日最大负荷总量 (TMDL) 计划下的径流限制,通过减少径流、降低使用率、改变施用时间、保护性耕作方法旨在防止附着有农药和养分的沉积物离开农田。

1997 年 6 月,一个 美国上诉法院 驳回了工业界针对 EPA 限制向五大湖盆地排放生物累积性有毒物质的水污染控制条例提出的大部分索赔。然而,法院对两项索赔作出了有利于该行业的裁决。首先,法院撤销了要求各州监管工业设施内部废物流的条款。其次,法院腾出了指导方针中将逐步停止使用混合区的部分内容。尽管后者持有这种观点,但美国环保署仍在敦促五大湖区的八个州逐步取消清洁水混合区。此外,EPA 打算重新提议将逐步淘汰作为一项独立规则,并完全希望它能够通过法律审查,因为法院早先的否决基本上是基于程序而非实质性的理由。

面源污染

非点源水污染是美国环保署目前正在起草的一项研究的主题 环境法研究所 (ELI)。该研究旨在检查有关非点源(如农业、林业和城市径流)的州污染法律。 EPA 将使用该报告的调查结果来制定控制非点源污染的提案。这些提议很可能成为未来关于重新授权清洁水法案的讨论的一部分,该法案 国会 可能要到 2000 年才会占用。

1996 年 5 月,EPA 发布了国家非点源计划和拨款指南。该计划的总体愿景是实施有效的非点源计划,以在 2013 年之前实现并保持水资源的有益利用。该愿景协调现有的 CWA 和其他水资源计划以实现目标。这些计划包括:国家 319 计划的升级、CZARA 的实施、新 TMDL 指南的实施、改进非点源受损水的识别、改进营养物水质标准指南以及 SDWA 修正案的实施。

总最大每日负荷 (TMDL)

根据 CWA 第 303(d) 节的规定,TMDL 计划旨在识别污染源(包括非点源),指定可以减少的污染物量以满足国家水质标准,并在各部门之间分配污染控制责任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流域污染源。根据该计划,各州必须制定不符合州水质标准的受损水域清单,即使在点污染源已经安装了最低要求水平的污染控制技术之后。

1998 年 5 月 20 日,TMDL 联邦咨询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最终报告,其中列出了一些改善水质的建议。针对农业的建议是,结合非点源最佳管理实践以及针对点源采用的现有和新控制措施,足以满足水质标准。该报告还允许各国实施“监管”措施,以减少影响水质的面源污染。

1999 年 8 月 23 日,EPA 发布了拟议规则,以修订、澄清和加强现行监管要求,以根据《清洁水法》识别受损水域和建立 TMDL。由于农业界的关注,对拟议法规的公众评论期延长至 2000 年 1 月 20 日。拟议的 TMDL 规则的目标是在受损水体达到水质标准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涉及新 TMDL 要求的关键农业问题是,它们可能会导致严格的法规,以减少水不符合现有水质标准的地区的农业面源污染。由于《清洁水法》缺乏权威,农业界目前反对对面源污染征收 TMDL。预计该条例将在 2000 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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